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鞋帽区货柜上正在销售有“adidas”标志的帽子。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3年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didas”标志的帽子1个;
2.罚款300元。
2023年4月14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举报者称:在该店的鱼里面吃出头发和苍蝇,与商家协商未果,要求:尽快查处。2023年4月18日,举报人向该局提供了其在涉事小吃部用餐时鱼里面吃出头发和苍蝇的相关照片。2023年4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吃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鱼里面吃出头发和苍蝇的食品。现场检查时该小吃部经营者对举报人提供的小吃部用餐时鱼里面吃出头发和苍蝇的相关照片证据无异议,举报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4月2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规定,构成了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000元;合计5100元。
编辑人:李鹏飞
审核人:张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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