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
2.《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3.《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冀人口发〔2005〕28号)
4.《迁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规范》(迁计育字[2005]40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三、补助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父母(60周岁以上)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每年10月1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公示。每年11月1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 乡级公示。每年12月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次年2月1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2月28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6.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半年发放,每人每半年480元。一直发放到奖扶对象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
3.《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三、补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760元每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1150元每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每年10月1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公示。每年11月1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 乡级公示。每年12月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次年2月1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2月28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6.发放。特别扶助金按半年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3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120元,一直发放到特扶对象亡故为止。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健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健、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健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健局存档。
4.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按半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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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李良
审核人: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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