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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及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22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打印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及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及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31日前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邮箱:hhbqqann@163.com,电话:5215611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3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及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近期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4)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培育土特产为目标,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土地征收工作法定程序,认真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全力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土地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规范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4.坚持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统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统一土地征收实施主体、统一土地征收程序、统一土地征收政策解释口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确保土地征收实施合法合规。

二、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所涉及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各镇街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 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的除外。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坚决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除了采取出租、转包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入股、互换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预流转机制,摸清小农户流转意向,优化土地流转能力,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鼓励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多种组合、共同发展模式,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托管服务及代耕代种等方式,带动农户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结合农业项目的实施,引导小农户由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逐步走上土地全程托管,提升托管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各镇街应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支持托管的环节、领域、重要农产品;以农业生产需求导向,推动服务环节由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逐步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逐步实现农业全产业链覆盖。

()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三、 严格执行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提出申请。有意愿在土地流转机构采取出租、入股、 转包等方式流转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农地转出方(受让方)向村级信息员或镇街土地流转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迁安市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申请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进行委托流转的,需签订《迁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书》。

()审核登记。村级信息员或镇街土地流转机构对转出方(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书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进行登记。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涉及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按照《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迁政办〔201679)执行。由于机构改革原因,原文件农牧局、国土及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别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执行。

()信息发布。镇街土地流转机构对收集的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整理,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发布。

()组织交易。村级信息员或镇街土地流转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土地流转价格提倡以玉米、小麦等实物计价或以土地入股份成。

()合同签订。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镇街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或《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由镇街统一制定编号,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制式流转合同,不得赋予编号,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分级备案。按照租赁农地面积规模,建立分级备案制度。采取出租、入股、转包、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上报汇总制度,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对显失公平、有可能产生风险、引发纠纷的,发包方和所在镇街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及时提示,指导双方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未经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分级备案的,不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转出方、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各镇街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每季度末25日前将该季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登记台账》上报迁安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

租赁农地面积5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向所在镇街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500)1200亩以下的,由镇街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备案后,向市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备案;超过1200(1200)或者整村流转的,由市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备案后按规定向唐山市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备案。各镇街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及时将50亩及以上规范的土地规模流转合同录入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纠纷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土地流转机构可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

()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

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履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

()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要充分认识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遵循土地征收工作法定程序,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20131号令)等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资金分配使用政策,全力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规范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

土地征收批后实施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土地征收公告以及已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请示市政府足额支付各镇街征地补偿款。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要对已批准征收项目进行清单式排查,逐宗逐块核实是否按照标准足额拨付被征收村征地补偿款并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现象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各市场主体的权益维护,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领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责负责行使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职能。各镇街是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落实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相关工作健康发展。

()开展指导服务

各级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发动,注重在观念上抓引导,在政策上抓落实,在技术上抓指导,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大力培树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委托流转、合同签订,征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关键环节加强业务指导,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强化监管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镇街要充分发挥村委会、镇街基层前沿作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土地流转机构及资规部门;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资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登记(备案)信息;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日常管理和土地征收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编辑人:赵成彪

审核人: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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