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公开答复书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将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给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1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期限,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属程序轻微违法。因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9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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