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4-14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于2023129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公开答复书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将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给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11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11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210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期限,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属程序轻微违法。因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329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