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8-31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申请人:郎**

被申请人:扣庄派出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39日下午3点左右,在迁安市扣庄镇**村,因琐事申请人与郎*发生纠纷,申请人将郎*打伤。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310日经审批立案,49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于426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21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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