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杨**
第三人一:孟**
第三人二:杨**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人称:申请人应当被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2022年10月27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2022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在迁安市**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杨*酒后去杨*家,无故踹门并对杨*及杨*母亲孟*庄进行殴打。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其作出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0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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