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张**
第三人:王**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2022年10月27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先去相关监控视频。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经审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存在故意开车撞伤张*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0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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