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31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依法公开申请内容,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3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320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3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12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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