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31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正确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依法公开申请内容,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113日收到法院判决,于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因被申请人并未参与清点工作,被申请人并不是“排土场内的地面物清点明细数据”制作和保存单位,故不能予以提供。建议向首钢矿业公司或迁安市马兰庄镇**村村民委员会查询。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2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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