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3日14时许,在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张**村,张*友和张*军两家人因为发丧老人一事,发生矛**村干部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朱*将李*达打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4月13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于12月2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属程序轻微违法。因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8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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