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2-28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野鸡坨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书不做任何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职。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9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95日签收,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30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