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6月13日8时许,在迁安市上庄镇彭**村村委会办公室内,因琐事申请人与彭**发生口角,后申请人将彭**抠伤。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6月13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7月12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7月28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30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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