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显示,申请人在燕山大路-惠安大街处“实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7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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