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2-28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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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1927日,在迁安市**幼儿园内,孙**因其孙子的学费退费一事与蓝天幼儿园院长郭*祝君一家发生口角,后申请人与孙**发生打架。被申请人接到报案,于927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1027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1213日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属程序轻微违法。因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7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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