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
申请人:张**
申请人:张**
申请人:张**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印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合,
申请人:李**
申请人:蔡*芹,
申请人:张**
申请人:李**
申请人:李*全,
被申请人:迁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进行调查,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认为该案件应归类为信访案件,对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反映的未进行土地征收擅自动工建设的情况不属实,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作处理。依据(2021)冀02行初205号行政判决书,该《信访答复意见书》应当认定为“对其履行法定职责即查处行为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3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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