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第三人: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1年4月10日16时许,在杨*子街道办事处靳**村村南地里,因地边界问题,涉案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事件。被申请人于4月10日接到报警,当日经审批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对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6月16经审批制作迁公(杨*行罚决字〔2021〕0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是王*与申请人,王*与李*、第三人发生厮打,与当事人及证人所述的主要事实不相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进行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5日
编辑人:王光宁
审核人:陈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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