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审计局涉企现场检查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是否涉企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 检查 |
检查频率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名称 | 所涉领域 | |||||||
1 | 行政检查 | 对被审计单位或 相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检查 、调查 、查询 |
审计 | 是 | 现场 | 否 | 不定期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 施审计时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通过检查 、查询 、 监督盘点 、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 二 )通过收集原 件 、原物或者复制 、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 三 )对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 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 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时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 系统 ,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时 ,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 ,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协助 审计机关工作 , 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 有 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 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 金融机构的存款。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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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审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 进行核查 |
审计 | 是 | 现场 | 否 | 不定期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 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 ,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 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 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 审计机关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 , 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 核查。 |
编辑人:闫志杰
审核人:宋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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