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卫健局卫生行政处罚告知制(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9-05  来源: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凡有裁量内容的,还应当说明违法行为情形的等次,告知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应当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事实根据。
    第五条 对于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导致错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人:孙增丽

审核人:徐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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