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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迁安建设】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失信曝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9-12  来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例一:失信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该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4瓶“國窖®”的白酒,6瓶“海之蓝”白酒和2瓶“剑南春”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6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2瓶“剑南春®”白酒、6瓶“海之蓝”白酒、4瓶“国窖1573”白酒;

    2、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失信经营,经营环境脏乱差

       该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的环境脏乱差,场所内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前改正。2023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2023年7月25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规定,构成加工食品的环境未保持清洁、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编辑人:李鹏飞

审核人:张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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