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迁安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9-01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关于《迁安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迁安市人民政府于202391日公布了迁安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政办发202338),现将制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鼓励支持节约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节水奖励工作,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河北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行)》中关于节水激励政策的考核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制定了《迁安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结合河北省水利厅、唐山市水利局相关要求,结合迁安市实际进行起草。《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市财政局意见建议,市财政局未提出意见建议。2023830日经市司法局和政府法律顾问王玉海进行合法性审核,2023831日经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91日以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三、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四、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我市,借鉴其它城市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分别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作出奖励规定,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获奖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要求、评审主体与程序、执行部门与解释权等。

(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发展理念和治水新思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迁安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或者个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奖励标准节水先进企业(单位)按照上年节水建设投入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50万元;节水型载体(单位、企业、居民小区)最高奖励5万元;节水型个人最高奖励5000元。

(四)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水行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每年用于奖励的资金,根据年度节水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编辑人:赵成彪

审核人: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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