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0-24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3年,迁安市农业农村局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周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2月11日3时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梨行村东梨行加油站附近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为冀B6****的货车上装有生猪63头,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报检疫,当事人未能回答。执法人员对现场车辆及生猪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当事人积极配合。2023年2月11日5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冀B6****的货车为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尚未过户,郝某为周某所雇司机,车上生猪未经过检疫。车上生猪共8920公斤,以每公斤12.2元的单价收购,货值共计108824元,周某提供交易记录截图。后经检疫,涉案生猪检疫合格。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此案当事人按货值金额25%作出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零六元整(小写:27206元)。

二、迁安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月18日,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依法处置农药残留超标韭菜问题的通知》。迁安市农业农村局立刻前往迁安市某公司开展调查。该批不合格韭菜为2022年12月26日所抽检,检出腐霉利农药残留超标。经调查,不合格韭菜共100公斤,当事人将涉案韭菜已进行销售,共销售3公斤,每公斤8元,销往该公司食堂,现已无法追回,违法所得为24元。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当事人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条第一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参考2021年版《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第五项,决定罚没款2024元。

                         

 

                        2023年10月24日


编辑人:李东风

审核人:冯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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