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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迁安建设】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失信曝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3-19  来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案例一:失信经营,涉嫌销构成售掺杂、掺假产品

该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某珠宝店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委托唐山市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当事人销售的“18K金项链”进行抽检,收到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GW220607041-QA041,检验结论:判定该产品未通过本次产品抽检。该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构成售掺杂、掺假产品行为。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掺杂、掺假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版)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18K金项链1件;

      2、罚款9400元。

 案例二:失信经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该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单投诉,对迁安市某批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好丽友”薯愿1盒和“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7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食品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薯愿1盒和“家简呈厨”火锅海带嫩苗7袋;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2000元。


编辑人:李鹏飞

审核人:张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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