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迁安市德丰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矿山
予以关闭的决定
迁政字〔2024〕16号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46号)、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安办〔2022〕91号)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非金属露天矿山“横切”式开采相关工作的函》(冀自然资字〔2023〕98号)等文件要求,迁安市德丰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因存在非金属露天矿山停产期间擅自复产复工的违规行为及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且该矿属于无法实现“横切”式开采的非金属露天矿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迁安市德丰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具体要求如下:
一、矿山关闭后,迁安市德丰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为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的主体。
二、五重安镇政府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矿山现场关闭。
三、关闭的矿山要撤出生产和管理人员,拆除供电、破碎、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限期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同时,矿山关闭后严防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四、五重安镇政府依据属地管理责任对矿山关闭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加强对矿山后续监管;市资规局负责报请审批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督促治理主体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企业对违法使用林地部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市应急局负责报请审批机关注销矿山的安全许可相关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停止对矿山提供火工器材;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并监督企业注销矿山相关环保手续;市供电公司负责对矿山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市审批局负责对需注销营业执照的及时给予注销。
五、作出关闭决定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关闭公告。
迁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编辑人:孙一凡
审核人:王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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