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的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减少执法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市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原则
一、本标准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确定。
二、本标准系酌定裁量情节,《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系法定情节。对案件裁量处罚时,应当先对照酌定情节,在较轻、一般、较重中确定阶次,同时具有较轻、一般情节的,在一般情节的处罚档次中适用相对轻的处罚。同时具有较轻、较重情节的,在较重情节的处罚档次中适用相对轻的处罚。同时具有一般、较重情节的,在较重情节的处罚档次中处罚。在酌定情节裁量已确定了具体处罚后,再对照法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情节的,依法裁量。
三、本标准中的“其他较轻情节”“其他一般情节”“其他较重情节”,属于不完全列举的兜底规定,为明文列举事项以外的事项,且与列举事项的轻重相当。
四、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又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较重情节,可根据个案情况顶格处罚。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的,拘留期限能够下浮的,在最终确定的基础上下浮20%(取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裁量标准
一、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29mg/100ml以下的。
2.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三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酒精含量30mg/100ml以上、低于69mg/100ml以下的。
2.驾驶第二类机动车。
3.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四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每增加10mg/100ml,拘留期限增加一日)。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
2.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
3.酒精含量70mg/100ml以上、低于79mg/100ml以下的;
4.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6.驾驶运送学生机动车的;
7.驾驶第一类机动车的;
8.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9.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处十五日拘留。(注:1.裁量本违法行为时,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不适用本标准“一般适用原则第五条”的规定;2.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本条标准处罚。)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第三类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第二类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第一类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伪造、变造上述证书两本以上的。
4.实施本行为两次以上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第三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三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第二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四日以上六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第一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3.伪造、变造上述标志两个以上的。
4.实施本行为两次以上的。
5.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初次驾驶第三类机动车,未造成后果的,或初次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未造成后果的,可不予拘留。(同时具有情节较重情形的除外)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驾驶第三类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的。
2.初次驾驶第二类机动车未发生事故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初次驾驶第一类非营运机动车未发生事故的。
2.驾驶第二类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的。
3.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2.驾驶营运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的。
3.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4.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6.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超速、超员或者超载的。
8.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9.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0.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交通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三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逃逸情节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维持的,或复核后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认定逃逸的,方可进行拘留裁决,但证据确实充分的除外。
逃逸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的,可不予拘留。
无法取得伤情鉴定的,按“情节较轻”情形裁量。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2.造成致人轻微伤、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重伤尚不构成犯罪的。
2.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死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情节轻微的,可不予拘留。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造成3000元以下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造成3000元以上30000以下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的;
2.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2.造成3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情节轻微的,可不予拘留。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行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造成较重后果或影响。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情节轻微的,可不予拘留。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造成交通不畅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造成交通阻塞的。
4.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3.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情节轻微的,可不予拘留。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1.造成交通不畅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造成交通阻塞的。
3.其他情节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受伤的。
2.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部分 相关规定
一、相关用语含义
第一类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A1、A2、A3、B1、B2、M、N、P);第二类机动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1、C2、C3、C4、C5);第三类机动车:普通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D、E、F)。
二、本标准中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三、本标准由唐山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唐山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 2024年12月3日印发
编辑人:刘春静
审核人:白广存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