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建筑业企业8次,勘察设计单位7次,建筑市场中介机构5次,市政公用类企业5次,房产类企业4次,园林绿化类企业2次,特殊规定的除外。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
1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执行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2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施工扬尘主体履行扬尘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3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 |
4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5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 | 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6 |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 法定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编辑人:窦双飞
审核人:杨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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