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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5〕12号)的要求,现将消防领域同一消防救援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向社会公开:消防领域同一消防救援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消防监督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编辑人:史玉涛
审核人:李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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