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准确无误。
二、行政检查文书应当规范连续编号,清晰、准确记录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信息,确保行政检查文书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精准统计行政检查数据。
三、《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四、多个行政执法主体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行政检查通知书》落款处分别写明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或者由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内容核对无误的,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部分签写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内容有修改的,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除《行政检查审批表》外,行政检查文书一式多份,送达被检查人一份,行政执法主体留存一份,其他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七、行政检查文书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文书末尾签名或者盖章。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八、鼓励探索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的行政检查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九、本基本格式文本所附注意事项,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和适用文书的指导。
十、本基本格式文本,适用于对被检查人产生实际负担的行政检查,包括现场入企行政检查和视频连线等需要被检查人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数据监测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检查,可不适用本基本格式文本。
十一、本基本格式文本主要适用于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被检查人的行政检查,由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编辑人:李嘉玮
审核人:赵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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