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和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5-11-1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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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和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提醒告知书

迁安市各零售药店、广大消费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执业药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杜绝执业药师“挂靠”行为,督促执业药师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用,现就迁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要求,应当配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所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并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明示。

五、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六、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七、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我市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人:李绍娟

审核人:周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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