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10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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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编辑人:付永生

审核人: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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