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12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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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编辑人:付永生

审核人: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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