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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2026版) | ||||
| 一、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 1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 |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并及时撤除妨碍视线物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 |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影响道路安全与通行的危害后果的 |
| 5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及时按照要求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6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 个人 | 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7 |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承诺及时修理更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8 | 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能出示临时号牌,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9 | 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专用固封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个人 | 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承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0 | 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个人 | 驾驶人能够出示电子化或纸质保险标志,或者经民警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1 |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个人 | 驾驶人能够出示电子化或纸质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经民警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2 |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个人 | 经民警核查确认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3 |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个人 | 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二、下列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 1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首次发现,立即消除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的 |
| 2 | 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首次发现1人未登记或信息登记不全,承诺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3 |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第七十六条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首次发现1人信息未上报,超出规定时限较短,危害后果轻微的 |
| 4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企业 | 首次发现,超过备案期限时间较短,及时备案,危害后果轻微的 |
| 5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6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7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首次发现,按公安机关要求及时备案,危害后果轻微的 |
| 8 |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9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首次发现,按公安机关要求及时备案,危害后果轻微的 |
| 10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首次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建立信息系统,危害后果轻微的 |
| 11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12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按公安机关整改要求及时备案,危害后果轻微的 |
| 13 |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按公安机关整改要求及时撤销备案,危害后果轻微的 |
| 14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15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 16 |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 17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 18 |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企业 | 首次发现,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 19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首次发现,购买企业或者承运人能够提供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危害后果轻微的 |
| 20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个人 | 初次发生,及时改正并接受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危害后果轻微的。 |
| 21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企业 | 初次发现,承诺立即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 22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企业 | 初次发现,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或备案,危害后果轻微的。 |
编辑人:刘春静
审核人:刘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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