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6-18  来源:迁安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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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经营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备案范围及对象

凡在迁安市行政区域内,除殡葬服务机构外(殡仪馆、骨灰堂、公墓),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须按本公告要求办理备案。

、备案时间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迁安市民政局办理备案。存量社会殡葬服务主体须于2026730日前完成备案;新增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应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需准备以下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2)。

(二)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迁安市民政局(具体地址:迁安市创客广场B66040

联系电话:0315-6292731

、有关要求

1.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应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按时提交备案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3.民政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备案通知书》。

4.对逾期未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将依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5.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请广大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相互转告,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

附件2:《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

附件3:《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

 

                                                         迁安市民政局

2026618

附件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2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xlsx

附件3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doc




编辑人:王学超

审核人: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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