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经营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凡在迁安市行政区域内,除殡葬服务机构外(殡仪馆、骨灰堂、公墓),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须按本公告要求办理备案。
二、备案时间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迁安市民政局办理备案。存量社会殡葬服务主体须于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备案;新增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应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需准备以下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2)。
(二)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迁安市民政局(具体地址:迁安市创客广场B座6楼6040室)
联系电话:0315-6292731
五、有关要求
1.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应高度重视备案工作,按时提交备案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3.民政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备案通知书》。
4.对逾期未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将依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5.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请广大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相互转告,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
附件2:《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
附件3:《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
迁安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8日
编辑人:王学超
审核人: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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