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农产品产销综合点项目招标补遗

发布日期: 2026-07-03  来源:彭店子镇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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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更正内容: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待资金到位后拨付100%合同价款。

甲方拨付工程款前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汇款、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

变更为: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

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主体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阶段性付款至合同价款的70%,剩余合同价款的30%,于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由迁安市农业农村局一次性拨付。(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资金拨付路径,项目资金统一由迁安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拨付承包商,不经过村集体账户中转拨付资金)。

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需向甲方缴纳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汇款、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

代理机构:迁安市以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人: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村民委员会

  


编辑人:范学芳

审核人:宁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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