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7-07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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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2日  














编辑人:付永生

审核人: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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