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8-14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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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迁政复决〔20251

申请人:林

被申请人:迁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处罚决定明显偏袒陈某,对申请人不公平、不公正。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24109日上午6时许,在迁安市建昌营镇申请人家西门口处,申请人、高**与刘*、陈**因陈**在申请人家大门处垒墙一事发生矛盾,申请人将陈**推倒在地,倒地的陈**抱住陈子军的大腿,申请人在挣脱中拖拽陈**导致陈**手指受伤,与事实不符。事实的真相是,当日刘*、陈**在申请人家大门处垒墙,影响申请人家出行,申请人夫妻与其理论时,陈**有故意挑衅,先动手推搡申请人妻子,之后在没有任何人推搡她的情况下陈**主动躺倒在地,又对申请人夫妻推搡,且故意抱住申请人的大腿,申请人一直在闪躲避免与陈**发生身体的接触,但陈**硬是躺在地上辗转腾挪、撒泼要赖,申请人对其没有拖曳行为。陈**受伤是在其故意躺倒且拉扯申请人身体、衣物的过程中自己造成的,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此,有监控视频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明显偏袒陈**,对其在申请人家门口垒墙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对作为受害人一方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原则,同时违反公正原则。被申请人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公安机关未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根本未予复核、采纳。陈**患有骨质疏松疾病,其伤情与骨质疏松疾病有因果关系,与事发当日其个人的不正当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与申请人事发当日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称:查明事实:2024109日上午6时许,在迁安市建昌营镇申请人家西门口处,申请人、高**与刘*、陈**因陈**在申请人家大门处垒墙一事发生矛盾,申请人将陈**推倒在地,倒地的陈**抱往陈子军的大腿,申请人在挣脱中拖拽陈佳平导致陈佳平手指受伤。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1219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通过监控视频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申请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时,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未予复核的问题,程序合法;因申请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都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4109日上午619分,申请人与陈**因垒墙一事发生矛盾后报警,被申请人当日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于122日聘请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陈**人体损伤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125日作出法医临床鉴定书(公冀迁物证鉴法临字2024159号、公冀迁物证鉴法临字〔20240123号)。1219日经审批作出迁公(建)行罚决字〔20241511号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调查申请人与陈**的因垒墙发生的矛盾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321




编辑人:王

审核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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