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10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pdf















编辑人:付永生

审核人:殷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