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高美超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尹庄人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高美超)在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西侧中间位置,未经许可修建板房(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用公路用地/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16日向你(高美超)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0001633〔2026〕号),责令你(高美超)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高美超)尚未履行拆除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规定,本机关郑重公告如下:
一、限期自行拆除
限你(高美超)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西侧中间位置的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恢复公路用地原状。
二、逾期后果
你(高美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高美超)承担。
三、权利告知
你(高美超)如对本公告所涉违法事实、拆除要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或知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迁安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2日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刘汝旺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刘汝旺)在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东侧北边位置,未经许可修建板房(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板房”“地磅”“广告标牌”等),占用公路用地/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16日向你(刘汝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0001634〔2026〕号),责令你(刘汝旺)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刘汝旺)尚未履行拆除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规定,本机关郑重公告如下:
一、限期自行拆除
限你(刘汝旺)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东侧北边位置的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恢复公路用地原状。
二、逾期后果
你(刘汝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刘汝旺)承担。
三、权利告知
你(刘汝旺)如对本公告所涉违法事实、拆除要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或知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迁安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2日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裴小丰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后裴庄村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裴小丰)在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东侧中间位置,未经许可修建板房(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板房”“地磅”“广告标牌”等),占用公路用地/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16日向你(裴小丰)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0001629〔2026〕号),责令你(裴小丰)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裴小丰)尚未履行拆除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规定,本机关郑重公告如下:
一、限期自行拆除
限你(裴小丰)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东侧中间位置的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恢复公路用地原状。
二、逾期后果
你(裴小丰)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裴小丰)承担。
三、权利告知
你(裴小丰)如对本公告所涉违法事实、拆除要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或知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迁安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2日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郭颂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印字峪村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郭颂)在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东侧南边位置,未经许可修建板房(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板房”“地磅”“广告标牌”等),占用公路用地/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16日向你(郭颂)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0001630〔2026〕号),责令你(郭颂)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郭颂)尚未履行拆除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规定,本机关郑重公告如下:
一、限期自行拆除
限你(郭颂)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迁擂公路老收费站马路东侧南边位置的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恢复公路用地原状。
二、逾期后果
你(郭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郭颂)承担。
三、权利告知
你(郭颂)如对本公告所涉违法事实、拆除要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或知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迁安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2日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公告
当事人:王翠莲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宫店子村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王翠莲)在迁擂公路老收费站东侧中间位置,未经许可修建板房_(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板房”“地磅”“广告标牌”等),占用公路用地/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7月16日,向你(王翠莲)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0001631〔2026〕号),责令你(王翠莲)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王翠莲)尚未履行拆除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规定,本机关郑重公告如下:
一、限期自行拆除
限你(王翠莲)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迁擂公路老收费站东侧中间位置的上述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将拆除物清理完毕,恢复公路用地原状。
二、逾期后果
你(王翠莲)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王翠莲)承担。
三、权利告知
你(王翠莲)如对本公告所涉违法事实、拆除要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或知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所在地张贴,同时在迁安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2日
编辑人:路产路权中队
审核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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