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管消保处字〔2017-01〕27号
当事人:魏琦: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名称:迁安市迁安镇远洋新星泵业经销处;注册号:13028360055201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琦 壹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水泵、五金工具、电线电缆、生活日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7年8月24日本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迁安市电线电缆市场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包括当事人魏琦经营的电线电缆,2017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TQT09-1359-2017和编号:TQT09-1380-201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商品。2017年10月19日经局长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初从一辆白色厢货车上购进型号为RVV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7盘,每盘95米,每盘进价95元,购进价款665元,购进型号为BVVB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6盘,每盘95米,每盘进价95元,购进价款570元,在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明珠街中段北侧开办的迁安市迁安镇远洋新星泵业经销处内进行销售,型号为RVV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销售价1.5元/米,型号为BVVB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的销售价1.5元/米。2017年8月24日,本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线电缆进行抽样检测,其销售的上述电线电缆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59-2017;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受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迁安市迁安镇远洋新星泵业经销处(魏琦);规格型号:RVV 450/750V 2×2.5;检验依据:连接用软电线盒软电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8734.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80-2017;产品名称:电线电缆;受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迁安市迁安镇远洋新星泵业经销处(魏琦);规格型号:BVVB 450/750 2×2.5;检验依据: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检验项目:导体单线根数、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护套平均厚度、护套最薄处厚度、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导体电阻、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等十六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项目不符合JB/T8734.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0月16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于2017年10月19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型号为RVV 450/750V 2×2.5电线电缆销售价格为1.5元/米,抽检用30米,备样15米,其余620米全部售出,抽检用30米电线电缆按进价销售,销售收入30元,剩余620米销售收入930元,销售总价款960元,备样货值22.5元;型号为型号为BVVB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销售价格为1.5元/米,抽检用30米,备样15米,其余525米全部售出,抽检用30米电线电缆按进价销售,销售收入30元,剩余525米销售收入787.5元,销售总价款817.5元,备样货值22.5元。本局认定货值为1822.5元,违法所得572.5元。当事人未提供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没有制作详细的销售记录或凭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明珠街中段北侧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及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抽样检测商品的事实;
2、2017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明珠街中段北侧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59-201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8734.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80-201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项目不符合JB/T8734.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4、2017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魏琦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线电缆型号为RVV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7盘,每盘95米,型号为BVVB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6盘,每盘95米,型号为RVV 450/750V 2×2.5电线电缆销售价格为1.5元/米,抽检用30米,备样15米,其余620米全部售出,抽检用30米电线电缆按进价销售,销售收入30元,剩余620米销售收入930元,销售总价款960元,备样货值22.5元;型号为型号为BVVB 450/750V 2×2.5的电线电缆,销售价格为1.5元/米,抽检用30米,备样15米,其余525米全部售出,抽检用30米电线电缆按进价销售,销售收入30元,剩余525米销售收入787.5元,销售总价款817.5元,备样货值22.5元的事实。
5、2017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2017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管消保听告字〔2017-01〕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质量不合格电线电缆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线电缆的《检验报告》显示型号RVV 450/750V 2×2.5电线电缆检验项目“导体材料导体电阻(20℃),标准要求最大7.98,检测结果:13.9 13.7;单项判定:不合格。型号BVVB 450/750V2×2.5电线电缆检验项目:标志内容检查;标准要求:电缆应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和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检测结果:不符合;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标志连续性检查-一个完整标志的末端与下一个标志的始端之间的距离;标准要求:≤550;检测结果:877;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标志内容检查、标志连续性检查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不合格电线电缆数量较大,并全部售出,使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行为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按《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纪秩序的”,建议作处罚裁量的从重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质量不合格型号为RVV 450/750V 2×2.5电线电缆15米、型号为BVVB 450/750V 2×2.5电线电缆15米;
2、没收违法所得572.5元;
3、处行政罚款5467.5元,合计60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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