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管消保处字〔2017-01〕29号
当事人:李任科: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任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843EQ6C;经营者:李任科;名称:迁安市兴博五金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1月3日;经营范围:五金、电动工具、矿山配件、建材、生活日用品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7年8月23日本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迁安市电线电缆市场进行抽样检测,其中包括当事人李任科经营的电线电缆,2017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TQT09-1376-2017和编号:TQT09-1360-201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商品。2017年11月1日经局长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1日从京津线缆电料批发部购进型号为ZR-RVV 300/500V 2×2.5的电线电缆2盘,每盘100米,每盘进价185元,购进价款370元,购进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的电线电缆1盘,每盘95米,每盘进价347元,购进价款347元,在迁安市祺光大街1325号(金色祺光)开办的迁安市兴博五金商店内进行销售,型号为ZR-RVV 300/500V 2×2.5的电线电缆销售价3元/米,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的电线电缆的销售价4元/米。2017年8月23日,本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线电缆进行抽样检测,其销售的上述电线电缆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76-2017;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受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迁安市兴博五金商店(李任科);规格型号:ZR-RVV 300/500V 2×2.5;检验依据: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检验项目:导体单线直径、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护套平均厚度、护套最薄处厚度、外径-平均外径、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等十二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护套平均厚度、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19666-2005/JB/T8734.3-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60-2017;产品名称:电线电缆;受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迁安市兴博五金商店(李任科);规格型号: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检验依据: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检验项目:导体单线直径、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护套平均厚度、护套最薄处厚度、外径-平均外径、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等十二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0月16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于2017年11月1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型号为ZR-RVV 300/500V 2×2.5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抽检用30米,抽检的电线电缆是按进价销售的,销售价每米1.85元,销货款55.5元,备样15米,未付款,剩余的该型号电线电缆未售出。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的电线电缆抽检用30米,抽检的电线电缆是按进价销售的,销售价每米3.65元,销货款109.5元,备样15米,未付款,剩余的该型号电缆电缆未售出。销售收入共165元。本局认定货值金额为9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祺光大街1325号(金色祺光)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抽样检测商品的事实;
2、2017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祺光大街1325号(金色祺光)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76-201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护套平均厚度、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19666-2005/JB/T8734.3-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QT09-1360-201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17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李任科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线电缆型号为ZR-RVV 300/500V 2×2.5的电线电缆2盘,每盘100米,进价1.85元/米;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的电线电缆1盘,每盘95米,进价3.65元/米,每个型号电线电缆抽检用30米,备样15米。剩余电线电缆全部未售出。型号为R-RVV 300/500V 2×2.5的电线电缆销售价3元/米;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的电线电缆销售价4元/米。抽检用的电线电缆全部是按进价销售的,销售收入共165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抽检过程时未能找到被抽检产品的进货票据,以为被抽检的电缆均为每盘100米,所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以及抽检报告中显示的抽样基数为100米,当事人了提供销售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票据显示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的电线电缆为95米/盘的事实。
5、2017年1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2017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管消保听告字〔2017-0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质量不合格电线电缆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线电缆的《检验报告》显示型号ZR-RVV 300/500V 2×2.5电线电缆检验项目:护套平均厚度,标准要求最小1.0,检测结果:0.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标准要求:最大7.98,检测结果:铜14.5 15.4,单项判定:不合格。型号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电线电缆检验项目:导体电阻20℃;标准要求:最大4.95,检测结果:铜6.99 6.88;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护套平均厚度、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用电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当事人行为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按《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纪秩序的”,建议作处罚裁量的从重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质量不合格型号为ZR-RVV 300/500V 2×2.5电线电缆170米、型号为60227IEC 53(RVV) 300/500V 2×4电线电缆65米;
2、处行政罚款280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11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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