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市场化配置经营权的通告(第一批)
为解决当前政府配置资源中存在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公布迁安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市场化配置经营权(第一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确认的有形资产。
二、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配置经营权挂牌价,是指结合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和市场化原则,对迁安市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市场化出让的定价,最终通过招拍挂确认实际出让执行价格。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严格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审批,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拨款控制,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涉及的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安排应编入预决算。本次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市场配置年度经营预算费用的调整,最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场化配置年度经营预算费用由人大审议确认,并经市场化有效配置后生效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为迁安市政府选取的部分示范性资产,其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根据资产创新配置的可行性分批次进行通告。
附件:1. 市政道路市场化配置经营权信息披露表(第一批)
2. 市政公园市场化配置经营权信息披露表(第一批)
迁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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