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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16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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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冀财税〔2018〕18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落实营改增减税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部分行业税收负担。

(二)对涉及民生的部分项目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对从事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实施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加快推进创新驱动步伐,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潜能

(四)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认真落实科技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照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规定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增强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竞争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明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七)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执行范围。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八)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对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激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热情。对全省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大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实体经济做优做强

(十一)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脱虚向实发展。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十二)鼓励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十三)推动大型客机设计制造企业优先发展。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继续减轻集成电路企业税收负担。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十五)鼓励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煤炭采掘企业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助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十七)切实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涵养经济内生动力

(十八)落实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帮助农户发展。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含本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涉农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十一)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十二)落实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保障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加快农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五)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十六)支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十七)提倡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二十八)实施环保税绿色税制撬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七、鼓励企业改制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优化产业结构

(二十九)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做大做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三十)缓解企业改制重组缴税负担。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加强支持对外贸易国际合作,提升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十一)鼓励优质种子种源进口。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二)支持石油(天然气)企业技术设备升级。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三)提高科技创新技术水平。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四)鼓励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优先发展。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费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免征进口关税。

九、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收费政策,推进普遍性降费

(三十五)严格执行国家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依据国家决策部署,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停征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一系列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三十六)落实涉及个人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预防性体检费和婚姻登记费等涉及民众个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征政策,保证国家惠民政策民众共享。

(三十七)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等,对照国家发布的基金目录清单,加强基金收费政策的执行。

(三十八)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准确掌握降低后的商标注册收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保障民生福祉。

(三十九)持续巩固清理规范省立涉企收费成果。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对省立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取消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保持我省省立涉企零收费。

(四十)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对国家设立的收费基金、省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明确收费基金项目名称、执收主体、征收依据等要素,并根据国家收费基金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目录清单,保证收费政策公开透明。

十、完善税费政策督查服务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十一)加强执行情况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今年,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加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税费政策督查制度,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工作列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定期对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并反馈,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改革红利充分释放。

(四十二)拓展政策推送渠道,确保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依法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推送管理,除涉密文件外,现行税收各项政策要及时通过财税部门门户网站完整公开。充分利用外网网站、税企邮箱、微型公众号、办税厅显示屏、“二维码”等形式加强宣传,帮助企业熟悉掌握相关政策,优化成本结构,重塑管理流程,实现应抵尽抵、应享尽享。

(四十三)创新优化服务措施,确保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实。各级财税部门要着力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着力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着力推进信息共享清单管理,着力实现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评估分析和研判工作,摸清享受政策税户清单,实现精准定位,点对点服务;通过国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为更好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供有力支撑。

以上政策,有执行期限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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