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共31小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 研究拟订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贯彻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 ||
组织起草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 综合办公室、农合联办公室 | |||
提出全市供销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建议,承担供销合作社年度考核、对外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 综合办公室、人事科、农合联办公室 | |||
2 | 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助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 参与制定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等涉及供销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意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 | 农合联办公室 | |
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 农合联办公室 | |||
统筹协调全市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系统扶贫项目申报 | 农合联办公室 | |||
推进合作社文化建设,推广合作社知识普及 | 综合办公室、农合联办公室 | |||
负责对市供销社主管各类社团组织的管理,组织落实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业务培训 | 农合联办公室 | |||
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组织各级供销社主管社团(协会)开展行业调查、业务对接、合作交流、争取政策 | 农合联办公室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3 | 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业协会承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委托的物资、商品储备。 | 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 | 农合联办公室 | |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合联办公室 | |||
组织行业协会承办政府购买服务 | 农合联办公室 | |||
管理政府委托的物资、商品储备 | 农合联办公室 | |||
4 | 按照市政府授权,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和《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市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负责食盐专营、零售各个环节的计划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管理,做好全市食盐专营工作 | 负责全市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 | 农合联办公室 | |
落实全市盐业的专营管理 | 农合联办公室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5 | 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 指导基层组织建设 | 农合联办公室 | |
制定系统产业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专业统计工作 | 农合联办公室 | |||
指导全系统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农合联办公室 | |||
系统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调、管理;系统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组织项目申报 | 农合联办公室 | |||
组织、参加有关商品交易会,加强横向经济协作 | 农合联办公室 | |||
系统农民培训 | 农合联办公室 | |||
系统目标管理和系统评先工作 | 综合办公室、农合联办公室 | |||
指导系统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及数据信息上报;系统财务指标考核工作;指导系统审计工作 | 财务审计科 | |||
规划、管理全市供销社系统信息工作;供销社门户网站的管理与维护 | 综合办公室、农合联办公室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6 | 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负责直属企业党建、廉政建设和工会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干部;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问题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 | 组织指导基层社改革及社属企业改制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人事科、财务审计科 | |
指导社直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承办社直企业员工招收、调配、培训、考核、劳资统计、再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 人事科 | |||
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对出资企业的经营、非经营性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 财务审计科 | |||
负责联合社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员学习教育培训 | 人事科 | |||
负责对基层社及社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制定完善聘用、解聘、奖励与处罚的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 人事科 | |||
指导社属企业工会工作;指导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劳动法规监督,落实职代会、企务公开工作;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等 | 人事科 | |||
7 | 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共项)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三、公共服务事项(共 6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职业技能培训 | 组织供销社职工、新型农民开展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 农合联办公室 | 7300289 |
2 | 宣传碘缺乏病防治 | 参与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5月15日)宣传活动,发放碘盐,接受咨询,提高社会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促进国民身体健康 | 农合联办公室 | 7300289 |
3 | 国际合作社日宣传 | 参与国际合作日(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活动,宣传合作社内涵,普及合作社知识 | 农合联办公室 | 7300289 |
4 | 农民培训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社会培训 | 农合联办公室 | 7300289 |
5 | 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 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 | 农合联办公室 | 7300289 |
6 | 公共机构节能周宣传 | 参与公共服务节能周活动,向市民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营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氛围 | 综合办公室 | 7300958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实施对象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流通领域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具体为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的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和工作人员。
这里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盐政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盐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工作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或提请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联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盐政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盐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所辖区域的盐业执法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每次检查完毕后需写出检查总结,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整改意见,上报省供销社盐业管理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盐政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盐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印发盐政管理七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供销[1999]7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严重的暂停执法进行整顿,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二)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实施对象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盐业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对盐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供销社及其盐政机构对辖区内各级盐业经营机构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开展区域性联查联防活动,取缔私盐市场和窝点,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
查处盐业违法案件,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自由裁量适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履行全部程序,规范填写、制作全部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案件处理档案,对罚没财物单独建账、专人管理、进出一致。
四、监督检查措施
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遵守相关流程,落实审批时限,严格依法行政。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查检结果落实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规范流通领域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
为规范全省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盐业行政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法律、法规、规章,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市供销社将严格执行。
二、适用对象及处罚种类
适用于实施盐业行政处罚的供销社及其盐政管理机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盐产品、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
三、主要内容
(一)在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根据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程度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三) 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衡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四)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以盐业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七)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威胁或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盐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4、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其它行为。
(八)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1、曾受过盐业行政处罚,仍然从事盐业违法行为的;
2、团伙作案且在团伙成员中担当主要角色的;
3、有意阻挠、变相阻挠或蛊惑他人阻挠盐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
4、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的其它行为。
(九) 盐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执行标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遵照《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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