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共27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1 | 拟定全市司法系统工作规划、年度工 作要点;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 贯彻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办公室 | |
2 | 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工作。 | 制定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年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宣教科 | |
指导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制定普法计划,开展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工作。 | ||||
组织对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及五年普法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末期考核。 | ||||
组织开展指导“法律八进,法治八建”活动和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 ||||
组织开展指导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 | ||||
组织迁安市法治宣传月、12.4宪法日及其他重点节假日法治宣传活动。 | ||||
组织开展普法骨干培训。 | ||||
承办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
3 |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 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司法助理员培训工作。 | 基层科 | |
指导乡镇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 ||||
拟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意见等,并组织实施。 | ||||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 ||||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 ||||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 | ||||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 | ||||
指导并组织开展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活动。 |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 ||||
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 ||||
4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业务,负责“123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 |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中心 | |
受理、审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 | ||||
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 ||||
组织全市法律援助调研、业务培训等工作。 | ||||
负责“12348”热线的接听、解答。 | ||||
5 |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制订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社区矫正科 | |
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奖惩。 | ||||
6 |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制定司法行政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制定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政治处 |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共2项)
件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民调解工作 | 市司法局 | 负责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采取多种举措共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依法对相关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有效的予以维护,对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予以纠正,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以改进。 |
市人民法院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对调解协议作司法确认。 | ||||
2 | 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 | 市司法局 | 负责全市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指导、奖惩审批、提请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等。 |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唐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社区矫正人员甲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对其进行接收监督管理并协调民政部门开展帮扶工作,针对矫正人员甲向公安机关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对受到治安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甲进行重点管控,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送交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社区矫正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活动合法性。 |
市公安局 | 负责对提请治安处罚矫正人员的治安处罚决定,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抓捕、收监。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 ||||
市人民法院 | 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裁定。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 ||||
市检察院 | 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 ||||
市民政局 | 协助作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帮抚。 |
编辑人:李志芹
审核人:张建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