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文件
­迁发改〔2017〕6号 签发人:蔡爱军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迁安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冀价行费〔2016〕149号),结合《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迁政发〔2015〕184号),对我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实行了目录清单制度,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迁安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55项。本通知同时在中国迁安网站(网址:http://www.qianan.gov.cn)公开。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今后确需新设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落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制度。目录清单要与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附件:迁安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
2017年1月11日
抄报:河北省物价局 唐山市物价局 迁安市政府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 |
(共印100份)
附件:
迁安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
(共5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展改革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唐政办函[2013])102号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成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市教育局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款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 |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 |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9 | 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清算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民政局 | 注册登记时,房屋安全状况鉴定 | 《唐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五)项 | 房屋安全状况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勘测定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txt)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2 | 矿业权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3 | 矿业权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1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4 | 矿业权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5 | 矿业权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6 | 矿业权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 矿山储量年报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初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 市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9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即省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0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保局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即省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第4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2 |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3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司验资证明 |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4 | 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验资 | 关于修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6 | 选址意见书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7 | 选址意见书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8 | 选址意见书 |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市水务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市水务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1 | 在泛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4 | 利用堤顶、戗台、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务局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水务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初审) | 市水务局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7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审批 | 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七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8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农牧局 | 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八条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检定证书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39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牧局 | 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检定证书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08〕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40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初审) | 市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1 |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审批(初审) | 市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2 |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外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审批 | 市林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3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 市商务局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44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 市商务局 | 资产评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 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5 | 放射诊疗执业许可 | 市卫计局 |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46 | 医疗执业许可 | 市卫计局 | 医疗执业许可验资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7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初审) | 市工信局 | 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九条 | 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令)第三条、第九条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1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2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3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4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市人防办 | 人防施工图审查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图审查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2011〕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
55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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