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1)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三年以上;(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出具的材料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全体家庭成员)及复印件;(2)家庭成员有效收入状况证明;(3)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残疾证、离婚证、学生证(在校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或病例等。
三、申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流程
户主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街道民政办调查、审核--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公示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经商办企业的。(3)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均使用面积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有闲置住房的,或三年内新购买或装修住房的。(4)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5)饲养名贵宠物的。(6)经常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7)拥有电话和电器,且半年内话费和电费月平均支出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8)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10)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1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居委会或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1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13)将房产或其它大额财产放弃或赠与他人的。
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按照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采用分类定期复核办法: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那些在异地生活的低保对象,居住地居(村)低保经办机构和负责人有责任将低保对象的生活等情况如实提供给其户口所在地低保经办机构。
二、民政建立抽查机制,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要根据复查掌握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并及时公示。
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5)独生子女费。(6)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7)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8)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费。(9)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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