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该条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绿地的权利归属。作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绿地依法应当归属业主共有。居住小区绿地虽属业主共有,但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小区绿地纳入了城市绿化规划范围。依照规划建设的小区绿地,依法作为城市绿地予以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改变用途。因此,对于擅自占用此类小区绿地堆放物品的行为,可以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教育和处罚。
二、占用小区道路行为
小区内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不属于城市道路,未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系,不属于市政设施范畴。因此,占用此类小区道路堆放物品的行为,未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占用小区内其他公共场所行为
小区内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占用小区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但是并未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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