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强拆类案件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 2015-09-08  来源: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越来越多,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后引发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去收集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从而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下面笔者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一下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强拆类案件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证据的收集

要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使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牢固的证据链。

(一)首先我们要把握一个原则,重证据而不轻信当事人陈述,这应当成为办案过程中始终把握的一项原则,不要当事人一承认违法事实,就沾沾自喜,忘记了对其他证据的获取,而是要十分注重和及时固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取,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比如在开庭时,如果事先只有当事人陈述这一项证据,当事人很容易当场翻供,这样一来我们就会陷入很被动的局面了。我们支队在办理一起违章建设案件时就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除了收集了当事人自己承认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的证据之外,还收集了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市规划局提供的说明违法建房无手续的证明函,以及村委会关于清除违章建筑的报告等证据材料,使得证据的提取非常全面。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方面的一些细节性规定:

1、收集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询问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错记漏记的进行改正,要有当事人签字,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5)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收集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收集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收集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未成年人要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5、对于鉴定结论,通常我们都是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因其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按照法律规定所作的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6、作现场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意:(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勘验前要出示执法证件,对勘验现场的情况要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如一些具体情况:勘验的房屋有几间,面积要能和照片相互印证。(2)勘验完毕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见证人阅看并签字,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现场勘验笔录不能由行政机关单独制作,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参加勘验活动并由其签字,如果拒绝签字,行政机关还必需在笔录中写明情况并由在场的其它见证人签字证明。只有案件承办人的署名而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现场勘验笔录是无效的。(3)还应注意如制作现场图应当笔录中加以注明。(4)拍摄的现场照片要有文字说明,如时间、地点、名称以及拍摄者。

二、送达的方式

在执法程序中要注意送达的问题,这也往往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之一。下面谈谈执法文书几种送达方式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应以把执法文书交给当事人本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原则,但以下情况也属于直接送达:1、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也是直接送达。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当事人有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4、当事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将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住所;2、当事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3、必须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4、必须是在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把执法文书留在其住所。在执法实践中,在当事人或者他同住的成年家属、见证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简单的把执法文书贴在当事人门口,虽送达过程以录像等形式取证,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我们有时还会遇到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或不敢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之规定,未签字、盖章不影响留置送达的效力,送达人只需将邀请什么人到场,为什么不愿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公证送达作为留置送达的一种,因其法律效力强,证明作用高而被我们在办理强拆案件时经常采用。一旦产生复议或诉讼时,公证书就可以作为一项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而被复议机关或法院采纳。

(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前提都是执法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确有困难,如当事人居住在外地等情形。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每个执法单位严格划分执法区域,不能超越规定的行政区域执法,所以,这几种送达方式很少用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向某个店铺经营者下达执法文书而该经营者拒绝接受或者该店铺没有营业时,我们将执法文书送达到隔壁的店铺,由隔壁店铺的经营者签收并转交,这样的转交送达因不具备法定条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四)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所以,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根据案件的情节,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公告方式,可以在执法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无论采取哪种公告方式,都应当向受送达人说明文书的内容。执法机关发出公告后,须保管好应送达的执法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

自从公告、张贴、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执法机关应当在案卷内记明公告送达原因和公告经过记录入卷备查。

事实上强拆案件的办理,我们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执行法律,还需要做大量的其他工作。比如,我们支队在日常执法中,为了节省人力、物力、时间,降低执法成本,维护社会的稳定,办理的多起违法建设案件采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的特殊困难予以同情和帮助,将大量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最终取得执法成功的。另外,还要注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和导向作用,积极做好对强拆活动的正面宣传工作,才能获得社会民众的知晓和认同,形成强大的舆论支持,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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