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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公安局吸纳人才户口迁入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4-21  来源:迁安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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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迁移审核程序和手续,减少审核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吸纳更多外来人口来迁经商或办企业落户,搞好人口管理,根据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唐山市公安局相关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凭房产证明(包括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房管部门证明、购房合同、交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籍户籍证明(外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有家属随迁的出具结婚证或家庭关系证明。

第三条 放宽“三投靠”落户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在被投靠人处落户,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第四条 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城区或镇(乡)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我市城区或镇(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迁出地的户籍证明、迁入地的户口迁移审批表等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我市城区或镇(乡)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暂住证及迁出地的户籍证明、迁入地的户口迁移审批表等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我市城区或镇(乡)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居住证和迁出地的户籍证明、迁入地的户口迁移审批表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我市城区或镇(乡)务工、经商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居住证及迁出地的户籍证明、迁入地的户口迁移审批表等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五条 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省内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落户:

(一)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设立家庭户

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二)设立单位集体户

设立条件: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落户条件: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三)在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共地址落户人员的联系和管理,落户人员要配合工作;公共地址集体户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户口簿;公安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到落户地派出所领取,一式两份),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

第六条 省外人员在我市城区或镇(乡)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相关证书、证明及单位接收证明、用工合同、原籍户籍证明等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请落户:

1、被我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并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4、在我市投资2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第七条 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省内生源毕业生,可凭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协议、毕业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中心落户介绍信、迁移证等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农村人口到城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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