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报材料的法定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二、受理范围
本市各类餐饮企业(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
三、受理事项
《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核发、变更、延续、补发、注销、换发)
(一)申报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开店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0、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4、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7、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现场勘验)(10个工作日)—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按冀价行费【1998】15号要求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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