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需提交材料及审批流程
一、设立依据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是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7]703号)文件精神设立的。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书;2、企业申请报告;3、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供应合同;4、设区市以上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5、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的《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检测报告》(除水泥(商品混凝土)以外的其他建材产品);6、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材料;7、企业营业执照、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其他需说明的有关材料。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
1、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认定申报表;2、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认定申请报告;3、项目核准或立项、可研、初设、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等;4、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5、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复印件;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申报年度入炉燃料量等按月在线记录数据;8、煤矸石、煤泥供货合同或燃料来源证明;9、使用垃圾作为燃料的,应提供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地方财政有补贴的应当提供财政补贴证明复印件;10、排放灰渣综合利用情况说明;11、其他需说明的有关材料。
三、审批流程
1、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所有资料。对经过补正后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现场勘查。由窗口工作人员和局民营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告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3、上报省发改委审批。经过现场勘查,由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迁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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